一、首次申办
居民应当自年满16周岁之日起3个月内,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(一般为公安派出所)办理申领手续;未满16周岁的居民,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,由监护人代为申请。办理申领手续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、采集人像信息、填写《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》,并缴纳20元的证件工本费。
二、换领补领
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验户口簿、采集人像信息、填写《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》。如果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合法稳定就业、就学、居住的公民,可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,填写《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》,交验户口簿或身份证。换领20元,损坏换领40元。
三、临时证件
申请领取、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,急需使用身份证的,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。交验居民户口簿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,并在其《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》中加以注明;缴纳10元工本费。临时身份证有效期为三个月,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,应交回临时身份证。